【問題】
納稅人自查申報補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是否可以對該納稅人免予“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答案】
國稅辦函[2007]513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關涉稅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稅務機關在實施檢查前納稅人自我糾正補報補繳少繳的稅款,不能證明納稅人存在主觀的偷稅故意,而稅收征管法中的偷稅是具備主觀故意、客觀手段的行為后果。因此不應定性為偷稅。
那么稅務機關盡管未正式進入企業(yè)實施檢查,但由于檢查通知書已下達,應認定為稅務機關已實施檢查,此后納稅人主動補繳稅款并不能證明其無偷稅意向。只能在處理時給予從減或減輕處罰,具體處罰程度還要由檢查的稅務部門行使具體的裁量權。